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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食品生产日期模糊 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4-12-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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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广州讯(梁慧玲 记者黄劼)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石碣分会近日运用《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解决一起因食品生产日期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500元赔偿。
  魏先生投诉称,不久前,他在东莞市石碣镇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包没有生产日期的腊肠,他以没有生产日期为由要求商场按《消法》新规赔偿500元,但商场只同意退货拒绝赔偿。石碣分会接到投诉后,到商场实地调查,发现魏先生投诉的腊肠并非是没有生产日期,而是胶印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商场在售的同批次腊肠的包装都印有生产日期,但没有发现生产日期缺失或模糊不清的情况,商场也提供了该批腊肠相关的进货单据和检验合格证明。
  经过调查,石碣分会认为,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会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经营行为,属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消费者的主张合法合理。随后,石碣分会组织消费者、商场和生产厂家三方现场调解,在几方见证下确认魏先生购买的腊肠包装的生产日期是模糊并非缺失,商场表示出售的整批腊肠检验合格且不存在生产日期模糊问题,生产厂家提供了厂方合法证照及该批腊肠的检验合格资料,商场和厂家均表示无法接受赔偿要求。石碣分会对商场和厂家摆事实、讲道理,建议商场和厂家主动承担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最终生产厂家基于维护自身品牌形象的立场,同意给予500元赔偿,与魏先生达成和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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