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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住宅却变公寓 开发商拒退定金引纠纷
江苏消费网 (2014-05-20)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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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 谨防“住宅”变“公寓”

今年以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了数起因消费者所购商品房性质变化引发的投诉,消费者反映购房合同上明确购买的是“住宅”性质的商品房,而拿到手的房产证上却写着“公寓”。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并提出大额索赔,从而引发消费纠纷。

公寓:也就是集合性住宅,大致分为普通公寓、上午公寓、酒店式公寓三类,其中,普通公寓产权70年,商务公寓产权年限根据用地性质而定为50年或40年,酒店式公寓产权40年。

住宅:专供居住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普通住宅的产权为70年。

公寓与住宅在规划管理、土地属性及年限、设计及验收、使用的费用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案例一】 南充市阆中市母先生近日投诉成都某置业公司,买房时先交了2万元定金,签订了订购协议,填写“签约工作表”中写明物业类型是“住宅”,但签订正式合同时却发现物业类型变成了“公寓”。由此购房者拒签合同,开发商拒退定金导致消费纠纷。

【案例二】 2014年3月,成都市白女士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某置业公司称,2011年11月她在成都市成华区以7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为“住宅”,办理产权时却变成了“公寓”。白女士随后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该房的规划用途确实是“公寓”。但在选房、签订购房合同,再到交房的过程中,开发商都没有明确告知该商品房的真实性质。

据了解,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

公寓也就是集合性住宅,大致可分为普通公寓、上午公寓、酒店式公寓三类,其中,普通公寓为住宅性质,产权70年;后两者为商业用地,商务公寓产权年限根据用地性质而定为50年或40年;酒店式公寓产权40年。

住宅指的是专供居住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普通住宅的产权为70年。

公寓与住宅在规划管理、土地属性及年限、设计及验收、使用的费用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从投诉处理情况来看,少数开发商对规划为“公寓”的房屋,并未遵循“如实表达”的政策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按照“住宅”对外宣传、向消费者推销,甚至写进购房合同。直到办理房屋产权时才暴露出来,从而引发纠纷。省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由“住宅”变“公寓”,实质上是个别开发商隐瞒实情,将“公寓”当“住宅”销售,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省消委会特地发出下列呼吁: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需注意,谨防“住宅”变“公寓”

二、商品房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房性质

三、政府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本报记者 陈瑾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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