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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调查

90多万买到凶宅? 状告原房主被驳回
江苏消费网 (2018-03-02)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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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里曾有人自杀,这对一些购房者来说是一件忌讳的事。耿某于2015年购买了南京市秦淮区的一套房屋,住进去后,他突然得知曾有人在这套房子自杀。耿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卖家赔偿损失28.44万元。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官方微信公布了这一案件,法院驳回了耿某的诉求。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马某和妻子于2011年购买了秦淮区一套房屋,此后和家人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2015年7月,马某将房子以94.8万元出售给耿某。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中,马某确认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未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耿某随后和家人一起住到房子里,在和邻居闲聊期间得知这套房子里曾经发生过自杀事件。原来,2007年9月的一天,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从自己家中跳楼自杀。对此,耿某找马某交涉,始终无法达成和解,他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退还购房款28.44万元。

  对此,马某表示,他们一家从买来房子一直居住生活至2015年,他们并不知道这套房子曾于2007年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何况,他们并不认为这套房子是凶宅,因为当年自杀男子选择在房屋外跳楼的,并没有在房屋里自杀。“我们一家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也四五年了。”马某说。

  案件审理过程中,耿某坚持申请对涉案房屋作为凶宅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认为“凶宅”房屋信息难以获取、无法确定“凶宅”这一因素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对房屋价格的影响程度。后来法院再次委托江苏某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认为无法确定“凶宅”等主观因素对这套房子市场价值的影响。

  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马某虽有义务披露影响房屋价值或缔约决策的重大信息,但这套房屋中发生跳楼死亡事件距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已有8年之久,且死亡地点并非处于室内。马某一家在这套房屋内居住也已超过3年,故该信息对这套房屋及一般公众的影响相对较小,并不属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耿某提出马某说房子不存在死亡事件属于欺诈,但他没有证据证明马某知道这套房屋里发生过死亡事件。

  最终,法院判决:耿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诉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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