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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6)为何将食品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江苏消费网 (2009-12-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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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6 ——为何将食品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得的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在《食品安全法》中,我国首次明确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将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从亡羊补牢的旧思路转变为以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的结论后,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需要运用农学、生物学、化学、病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需要政府、公众和相关机构的协同配合,是一项工作量大、用时长、费用高的庞大系统工程。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成立有关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设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专业机构和研究机构。否则,《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规定就得不到真正的实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成为一句空话。

    在具体操作中,风险评估为单纯的科学技术,评估结果往往不是给出一个或正或反的结论,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往往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例如,在消费者承担相对不大的安全风险与相对较大的经济效益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时,利益相关方对所采取的措施会持不同的观点。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有必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风险决策过程中应首先考虑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必要时将风险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布,向更高一级的决策机构请示应采取的政策。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指出,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职责,应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平台,成立高水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备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在对已知或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进行系统研究的同时,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价能力,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提供基础。 (孙燕明)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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