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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8)为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
江苏消费网 (2009-12-0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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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8)——为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是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属前瞻性的工作,是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性和基础性手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后得出的食品是否安全的结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专家指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一旦得出食品不安全的结论,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责令改正、停产、下架等措施,从而预防和消除不良影响的发生。同时,这些监管部门还应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及时告诉消费者停止食用,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危害。如果食品不安全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卫生部门应立即制定该标准;已有相关食品国家标准,但该标准无法防止食品不安全情况的发生,卫生部门应立即修订该标准,不得拖延,以确保该标准科学、合理并适应实际需要。

     食品安全不仅涉及种类繁多的食品,而且涉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并由卫生部门以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散见于不同类别、不同地域、不同环节,并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掌握。为了全面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准确判断食品安全状况,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过综合分析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卫生部门应及时提出安全风险警示,并将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公之于众,以告诫、提示消费者提高警惕,从而避免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近年来,通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发布了食品中苏丹红、油炸食品中丙烯酰胺、啤酒中甲醛、面粉中溴酸钾等多项食品安全性评估结果,及时消除了消费者的疑虑。此外,卫生部还发布了蓖麻籽、霉变甘蔗等10余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使消费者及时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提醒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制度性建设,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即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评估和预警体系,及时准确地分析判断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排除。 (孙燕明)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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