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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23)我国对保健食品如何监管
江苏消费网 (2009-12-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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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3——我国对保健食品如何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华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分为功能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两大类,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共有27项功能,对保健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是安全。

    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因此,保健食品的宣传不得使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标签、说明书标示的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储藏方法、批准文号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与产品的真实状况相符,并与卫生部批准文书中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名称。生产者如果故意在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3月,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有80余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有110余种,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有60余种。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卫生部公布的目录添加中药成分,不得添加禁止添加的物质。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禁用药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生产经营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华峰表示,长期以来,有些保健食品企业抱着短期暴富的心态,将大量心思用在销售环节上,为达到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购买的效果,不惜采取虚假、夸大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有些企业不按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违法添加违禁药物,特别是缓解体力疲劳、减肥、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等功能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最为严重。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从某种意义上说,品牌是由信誉凝聚而成的,信誉是企业的生命。要化解保健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必须在保健食品质量、功效和宣传上给消费者以高度的信赖感。只有全力提升行业公信力,保健食品行业才能走出困境。 (孙燕明)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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