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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规:饰品挑选不当3日内可退换
江苏消费网 (2010-03-3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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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由黑龙江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3月15日实施。这意味着,黑龙江省解决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办法》所称饰品包括贵金属饰品、天然珠宝玉石、人工宝石及其镶嵌饰品。《办法》规定,金银珠宝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有关专家表示,这一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和销售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了消费者购买贵重饰品由于挑选不当而要求退货时发生纠纷的可能。《办法》还规定,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饰品售出之日起11日以后、20日以内,发生外观有裂痕、色泽不一致,镶嵌类饰品发生松动或脱落以及没有厂家印记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有关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财产受市场价格调整而受到损失。

  此外,《办法》规定,销售者有证据表明所售出饰品属于不承担“三包”责任和义务的,销售者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等。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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