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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检疫”不等于“检验” 法院判监管部门强制扣押合法
江苏消费网 (2016-01-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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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昌讯(凌志勇 记者朱海)日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刘某状告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其销售未经检验猪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胜诉。

  井冈山市地处罗霄山脉,有些乡镇因人口数量少,交通不便,故没有实行定点屠宰。2015年10月,刘某多次到没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贩卖虽经检疫但未经品质检验的猪肉到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销售,根据群众举报,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销售的猪肉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刘某对该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至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疫与检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农业行政部门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后者是为了确保动物肉质品质合格、保障食品安全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刘某销售的猪肉虽经检疫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反了《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之规定。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执法主体,依据《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具有对刘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力。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定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扣押行为合法。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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