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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首个物业服务强制性规范
江苏消费网 (2008-01-07)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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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马力)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物业要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小区内生活垃圾每日一清;无人值守电梯24小时运行……

  北京市建委昨天宣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了11个方面的要求,收取物业费的物业企业都强制要求达到该标准,经济适用房项目也不例外。这也是全国首个物业服务强制性规范。

  规范确定物业服务11方面

  北京市建委新闻发言人张农科介绍,该规范确定了物业服务11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综合要求、房屋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电梯服务、消防服务、二次供水管理、协助维护秩序、清洁服务、绿化养护、停车服务、装饰装修服务。

  北京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说,“这个规范是强制性规范,要求物业企业必须达到,也就是说是一个最低标准、及格标准。”

  此外,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的二级和三级标准也正在制定中。赵成表示,和一级的强制执行不同,二级和三级是指导性标准,“业主和物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并在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支要向业主公开

  去年3月,市建委曾就该规范面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与当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规范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动,增加了物业要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的条款。

  此外,昨天发布的规范中,对于小区停车、保安等敏感方面,使用了“劝阻”或“报告”等词语。“用‘劝阻、报告’,而非‘制止’,就是为了限制物业公司的权利,防止物业服务‘越位’,从而防止激发物业纠纷。”赵成说。

  赵成表示,市建委已制定考评细则,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考评细则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业公司,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已签合同“多不退少要补”

  张农科表示,在此之前签订的物业合同,如果物业服务高于该标准的要求,仍要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服务达不到该标准的要求,则要在北京即将进行的全市物业标准化活动中,按照标准的要求提供物业服务。即“多不退、少要补”。

  ■ 各方反应

  业主 如何评判物业是否达标很困难

  本报讯 对于强制执行的新标准,记者昨天采访了数位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大部分业主都表示欢迎。但有业主对于物业能否完全执行标准以及业主如何维权表示忧虑。

  居住在南四环附近一小区的业主周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不是真正执行了标准的要求,很难去评价和判断。“也有可能出现以往的情况,业主说没有达到标准,物业却说达到了。此外,如果物业不达标业主如何维权也是个问题。”

  对此,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表示,规范中每项标准的要求都配有考评细则及相应分数,将是主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此外,赵成提醒,如果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规范,要求物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物业 物业公司无法因此涨价

  本报讯 西城区的阳光丽景项目此前参加了试点,该项目的物业———盛事物业公司负责人王瑜认为,对于一级物业企业,强制性规定执行起来没有任何困难,而一般的小区物业也大都可以达到标准。但对一些资质很低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有一定困难。

  对于部分物业会否因此提出增加物业费,王瑜认为,物业费的上涨并不是由物业公司说了算的,即使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公司上涨物业费也是违法的。

  律师 物业服务不达标应重罚

  本报讯 昨天,著名律师邱宝昌表示,这个等级规范是公平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但实际操作性却很难。

  他认为,应该给业主更多的监督权利。“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并不多,成立很难。但单个的业主要起诉物业,只能在侵犯了其个人利益的时候才可以,如果公共服务达不到要求,业主是不能起诉的。”邱宝昌说,这个问题建委并不能解决,因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业主这样的权利。他建议政府部门可以强制要求,在物业合同中将该条款加进去,使单个的业主也能在公共物业服务方面维权。

  此外,他还建议对达不到标准的物业企业要重罚。“限期整改很难发挥作用,一些物业企业会阴奉阳违,过一段时间依然达不到标准。应该进行重罚,比如一个物业,有十次以上业主的有效投诉,就应该罚款、降级。另外,没有达到服务的标准,收取的物业费理应也要退还一部分。”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马力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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