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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酝酿新规管理 同种药不同剂量定价
江苏消费网 (2008-03-06)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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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3月4日报道 医院、药店出售的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价的问题一度被社会各界批评为“老酒新瓶卖高价”。现在,这一问题有望在政府招标采购层面被解决。江苏省物价局昨日在其网站上就《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在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对于同一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实施招标时,首先要确定该药品中的代表剂型予以招标,其余剂型、规格则在代表品价格基础上根据合理差比价原则计算各自价格并遴选生产企业。

  药品差比价规则是由国家发改委制订的,主要对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作出了详细规定。基本上,同一药品不同剂量规格之间的差比价,主要依据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与原有药品招标管理办法相比,此次的修改稿中不仅规定了差比价原则的应用,更首次提出了“代表品”定价原则。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就好比“阿莫西林”,不同规格的“阿莫西林”有不同的价格,招标过程中,必须先确定一款产品为基准,其余规格和剂量的产品才能按差比价原则得到确定。

  除此之外,物价部门还在新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所有集中招标采购时中标的药品零售价为中标价加上规定的加价率。如果是政府定价药品,其中标零售价格与价格主管部门允许的最高零售价之间还有差额,差额所得全部让利于民,不得进行差价分成。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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