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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酝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新规
江苏消费网 (2008-03-07)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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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南京在省内率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成为购房人热议的一个话题。带着购房人关心的话题,记者昨天采访了南京市物业办副主任朱鲜荣。

  “不交存就不能拿钥匙”将写进购房合同

  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1月22日出台的相关规定,自2月1日起,维修资金交存的时点为: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购房人须将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户银行。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人的维修资金是交给政府专户银行的,开发商往往难以对购房人进行约束,所以,2月1日以后南京交付的几家楼盘,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购房人按时交存维修资金。

  朱鲜荣就此表示,南京正在酝酿在购房合同中添加有关条款约束买卖双方,购房人必须在交存完首期维修资金后,拿着交存凭证,才能拿到新房钥匙。

  底层电梯住户也须按120元/平方米交存

  新规出来后,电梯住宅的底层用户大多有一个困惑:平时用不着电梯,但还是和大家按一个标准交,是不是吃亏了?而按照南京市的规定,电梯住宅一、二楼的用户是不用交电梯费的。

  朱鲜荣肯定地说,底层电梯住户同样须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他表示,电梯的维护费用,只占住宅维修费用中的很小一部分。带电梯和不带电梯的住宅,本身结构就不一样,这也导致维修成本有高有低。所以,尽管底层住户不使用电梯,但也执行同样的标准。

  另外,对于二手房维修资金的交存,如果这套房屋此前已交过维修资金,则无须再交存;如没有交过,则须经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补交的方式。

  动用维修资金须经两个“2/3”同意

  截至去年12月底,南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额已达到37亿元,但动用的维修资金不到4000万元。

  对此,朱鲜荣解释说,这主要是因为南京的商品房大多是2000年以后交付的,尚未进入大量维修的周期。“其实维修资金的动用并不难,只要通过两个‘2/3’,维修当事人填写好征求意见表并向物管部门递交申请,7天时间内就可以划款。”

  何为两个“2/3”?按照《物权法》第76条第5款“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是一个单元楼的共用设施部位需要维修了,也要执行这两个“2/3”。打个比方,一个单元楼的18户业主,总建筑面积为2100平方米,楼梯间、门厅、地下室等需要维修了,只要有12户业主且这些住户建筑面积超过1400平方米同意,就能动用维修资金。

  本报记者 汪晓霞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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