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国内消费 >> 正文

国内消费

日照鉴定非得在大寒日?
江苏消费网 (2008-03-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因为阳光被挡,南京市一市民诉至法院讨说法。不料,在农历大寒那天准备对其家中日照时间进行鉴定时,却遇上了雾天,他被告知需要等待来年大寒日——
日照鉴定非得在大寒日?
■孙林美 本报记者 薛庆元
    因旁边建起一座大厦,造成自家阳光权受损,江苏省南京市民陈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对陈先生家进行日照时间鉴定,鉴定是以农历大寒日这一天的日照时间为准。然而,今年大寒日(1月21日)当天南京市偏逢大雾天气无法鉴定,导致案件审理中止。陈先生对这一鉴定方式提出质疑,有没有其他的解决难题的办法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家中阳光被新建大厦挡住
    陈先生的家在南京市鼓楼区某新村6号楼。据陈先生说,他在此已经居住10年,他家的房子朝东北方向,由于朝向原因,家中的房间和阳台只在上午时段有阳光,到了中午、下午就没有阳光照入了。
    2005年,位于陈先生家东侧的江苏某大厦拔地而起,随着工程的进展,这栋28层楼高的写字楼开始一点点“蚕食”陈先生家中的阳光。眼看着阳光越来越少,陈先生找到该大厦的开发商,要求对方停止施工。开发商以取得合法规划许可证为由,拒绝了陈先生的要求。随着该栋大厦28层封顶,陈先生发现自家的阳光损失严重。“从那时起,我们家的房子几乎就没有光照了。”陈先生告诉记者,在没有盖大厦前,他们家能利用上午的时间洗晒衣物,如今每天的日照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有时候只能下楼另找地方晒衣物,给其生活造成不便。此外,由于两幢楼的楼间距窄,还影响到家中的通风。目前,陈先生家中的地板也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霉变。
    去年下半年,陈先生以阳光权受侵害为由,将该大厦的开发商起诉至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大寒日有雾无法鉴定日照
    前不久,该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江苏某大厦开发商拿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该大厦的建设合法,不存在违规的地方,并表示对于陈先生所说的阳光权受侵害的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确认。
    陈先生被法院告知,按照国家及南京市有关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南京市老城区的北侧住宅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应不得小于1小时,在新区则不得小于两小时。此后,法院委托有关建筑测绘部门在大寒日前往陈先生家进行鉴定。1月21日——这天的节气是大寒。一大早,陈先生就等待来人鉴定。让他失望的是,这是一个大雾天,法院通知他无法鉴定。
    案件为此中止了。“听说要等下一个大寒日才能做鉴定,我的案子得拖上一年了。”陈先生无奈地说,“假如明年的大寒日还是没有太阳怎么办?难道还要等后年?”
●鉴定不一定非在大寒日进行
    南京市规划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规定,日照鉴定是以大寒日的日照为标准。以前由于技术限制,测算的确只能在大寒日进行,一年只有这一天的机会,一旦遇上恶劣天气,鉴定就很难做成,导致一些相关纠纷被延误很长时间方能解决。但是,现在不需要等到大寒日测算了,已经有了专门的日照分析软件,把建筑外形、房子高度、窗户大小和位置以及周边楼的情况等各因素建立起一个立体模型,同时根据当地所处的纬度输入大寒日阳光的入射角,就能精确测算出日照的情况。
    针对日照鉴定方式的法律权威性问题,有关人士指出,既然在技术上可以解决这一难题,法院可以灵活掌握,不一定非要等到大寒日这一天进行鉴定。
    3月4日,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卫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日照鉴定有规定,即以大寒日的日照时长为标准。一般涉及案件的日照鉴定,可由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涉及案件的也应当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朱卫中认为,类似陈先生的情况,应当由鉴定专家前往现场,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对该大厦与相邻住宅楼的位置关系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测,分析计算后为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权威结论,也为其维权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证据。
●相关案例
法官上门体验认定开发商侵犯阳光权
    因阳光权受到侵犯,江苏省南京市两居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万元和8000元 (详见本报2007年3月30日A2版《“阳光维权”告开发商更易胜诉》)。
    两原告肖某、马某诉称,他们分别于2003年购得玄武区某公寓4幢的两套住房,并取得产权证,当时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都采光充足。但自2006年被告位于玄武区的开发项目 “采菊东篱”建起后,采光和通风受到了严重影响,从早晨到中午的日照时间只有20分钟,原告的生活质量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亦因此受损。原告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分别向被告索赔5万元。
    2007年1月10日上午,离大寒还有10天,法官和被告一起来到两原告家中。三方在现场通过手表计算,当天原告家中的日照时间不足1个小时。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尽管被告开发的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合法行为,但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勘验结论证明,被告的楼房实际建成后,原告所居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有所降低,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害原告的日照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结合原告房屋的地段和位置,并综合考虑住宅的朝向、层数、布置方式、日照等情况,法院酌定了上述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5月,南京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薛庆元)

编辑:小鱼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