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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对方负全责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江苏消费网 (2008-07-17) 来源:扬子晚报
阅读:
   接听时间:14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 汪建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叶女士:我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我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花去维修费用5万元,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要求我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告知我应向对方(第三者)索赔而拒绝理赔,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汪律师:叶女士可以直接向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代为追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以及保险人在赔偿后的代位追偿的权利。

  罗先生:我发生交通事故被肇事车辆撞伤,花去医疗费用1万元,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医疗费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了,同时我在某保险公司参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够就医疗费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汪律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但是一般保险合同都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直接适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同约定而不支持双重赔偿。

  许先生:2007年3月份,我从一对“夫妻”那儿买了一套房子。该男子是房子的主人,产权证上也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交钱、过户等一切手续都已办好。但是和男子一起卖房的女子是他的情人,现在他的真正妻子不愿意卖房子。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买卖合同还成立吗?

  律师:你们的买卖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尽管该房应当属于此男子和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仅登记在该男子一人名下,你在购买此房时并不知情,已支付合理的钱款并且已经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你已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的产权依法应当属于你所有。吉启雷 整理

  7月16日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热线的是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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