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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签旅游合同后反悔 取消行程要趁早
江苏消费网 (2014-10-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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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杨 本报记者 薛庆元

 

2014年6月6日,南京市民钱先生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旅)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出发前五天,钱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旅行团,在扣款比例问题上与江苏国旅发生分歧,在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江苏国旅按50%的标准扣留旅游费用,解决了这起消费纠纷。

 

据了解,钱先生是因家中老人突发疾病而无法出游的。6月1日钱先生通知旅行社时,距离行程开始只有5天了,江苏国旅提出钱先生因自身原因取消出游须承担必要的费用。按照钱先生与江苏国旅签订的2010年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内取消出游的须扣留旅游费用总额的70%,但是该扣费标准被作为“其他事项”附在合同的另一页,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没有提醒钱先生有此项规定。钱先生无法接受70%的扣款,觉得该旅行社应当按照2014年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扣留总费用的50%。

 

江苏省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一位卞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旅游市场两种合同版本并存,相关监管部门推荐使用2014年新版合同,但2010年旧版合同也并未废除。

 

钱先生与江苏国旅签订的是2010年版合同,其中第二条规定:旅游者支付预付款后,旅行社将为旅游者保留该旅游线路的正式名额,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取消,将按照规定承担必要的费用,必要的费用扣留标准为:行程开始前30日至15日取消的,扣留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取消的,扣留旅游费用总额的15%;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取消的,扣留旅游费用总额的7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取消的,扣留旅游费用总额的85%;行程开始当日取消的,扣留旅游费用总额的90%。

 

按该合同规定,钱先生在行程开始前5日退出旅行团,旅行社要扣留70%的费用。但是钱先生认为江苏国旅使用了对自身更有利的旧版合同,对消费者不公平,而且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取消行程的扣费标准,存在过失,应减少扣款。

 

那么,究竟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扣除费用呢?鼓楼区消协工作人员与台湾当地旅行社和酒店方取得联系,了解到提前取消酒店预订会扣除住宿费用的30%至50%,民航方面关于机票的退订也有明确的扣费规定。随后,鼓楼区消协工作人员向江苏国旅提出消费者的诉求,并与其业务员、负责人进行商谈,希望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耐心沟通、劝说和协调,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江苏国旅按50%的比例收取损失费用,退还消费者3080元。钱先生非常满意,向鼓楼区消协表示感谢。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鼓楼区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跟团出游时一定要选择口碑好、信誉好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清每一页、每一项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扣费的部分。一旦遇特殊情况无法出游,要尽早取消行程,越早退团损失越小。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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