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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警惕“购房送面积”藏猫腻 建筑面积计算有新规
江苏消费网 (2014-11-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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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窗  (资料图片)

 

一楼送庭院、二楼送入户花园、送露台、送飘窗、送地下室、三房变四房等售楼宣传语,相信大家不会陌生。如此“送面积”的促销,在当前房价依旧高企的形势下,对于那些有刚需的购房者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已于今年71日正式实施,开发商“赠送面积”的促销行为将会受到更严格的约束和规范。

 

据了解,新《规范》修订的面积计算规定有近26条,较大程度上细化和改变了之前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和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等。

 

在新修订的规定中,关于飘窗(即凸窗)的建筑面计算要求绝对是一大亮点,根据新《规范》,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是不计入建筑面积之内的。另外,在阳台面积计算上,新规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也就是说,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则要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在弄清楚开发商所称的“赠送”详情后,消费者对于宣传中所谓的“赠送飘窗、地下室、挑空阳台、入户花园、庭院”等单位面积“增肥”手段将会有更高的辨别能力。

 

镇江市消协律师团汤道平律师提醒消费者,对于买房赠送面积,要理性看待并且从居住角度出发去判断。如果抱着“捡便宜”的心态冲动买房,赠送面积部分设计不合理,消费者不仅不能利用甚至可能对后期使用造成困扰,就得不偿失了。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前就应该弄清楚开发商所送面积的详细情况。

 

第一,签合同之后再交定金,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把赠送面积的条款正式载入合同当中。如果签合同前交定金,买房人将会在之后的交易中很被动,开发商之后不履行承诺,消费者要拿回定金需耗费大量精力。购房者在购买这种赠送面积的房源之前,一定要把赠送面积的条款切实写入合同当中,勿轻信口头承诺,形成文字性的合同才真正受法律保护。特别是一些入户花园、挑高阳台等能否封闭起来,并非由开发商说了算,而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另外,“赠送面积”不属于产权面积,今后如果遇到拆迁、出售、继承、抵押等情况时,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要弄清楚赠送面积的真实情况,千万不要被开发商的一些花招伎俩给忽悠了。按常理,开发商若真心想要送面积,可选择直接降价。之所以如此,反而说明“赠送面积”其中有文章可做,有些开发商会把公摊面积、公共绿地面积、阳台等算作赠送面积,这实际就是玩障眼法,因为这些本来就是属于购房者的,不送也是他们的。还有一些赠送面积如阁楼等,往往存在着光线灰暗、窄小不好用、容易受热受潮等问题,因此更要先看好再签合同。(刘现娟)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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