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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
江苏消费网 (2016-02-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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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物权法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关于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物权法》包括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五编,当中许多条文规定的适用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细化。

  近年来,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针对机动车转让中债权人对于已经转让但没有过户的车辆主张债权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程新文进一步说,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钟和)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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