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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新买捷豹路虎竟然是“大修车” 涉嫌欺诈被索赔三倍
江苏消费网 (2017-02-27) 来源:消费日报网-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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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杨传军先生致电媒体,反映他于2016年年底在位居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465号20栋808室的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款57.9万元全额购买一台冰川白捷豹路虎车(含上牌、保险、装璜、购置税等项目费用),竟然买来的是已经花费7万多元维修费的“故障车”、“返修车”、“大修车”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漫漫无期置之不理的“冷处理”。迫于无奈,杨先生在对所谓世界品牌大公司的欺诈行为在表示强烈愤慨之余,最近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程序,将路虎捷豹(上海)销售公司和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以购车的三倍价格予以赔偿,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情主要经过:杨先生于2016年12月29日与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支付了48.8万元购买捷豹SUV车(现货)一辆,又支付了代办保险费、上牌费、购置税、装璜费等9.1万元,共计57.9万元。虽然杨先生全额支付了购车款及其他费用,并办理完汽车一切手续,但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却假借汽车需要升级迟迟不予交货,杨先生催促10余天,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仍然拖延交不出车来。此后,杨先生多次致电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尽快提车,但回答的是还不好提车。2017年1月13日,杨先生实在感觉很不正常,就再次去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结果,让他看到不堪的一幕,购买的捷豹车已被拆得七零八落,维修工正在维修。事情到此败露,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才不得不承认销售给杨先生的车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承认该车售出前后都无法启动,维修费已用7万多。事已至此,当杨先生要求更换车辆时,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仅不及时应对处理,还强调理由:由于该车已经委托上牌,预交了购置税,车辆再有问题也只能修不能退换。当杨先生非常气愤地质问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此连启动都无法启动的名牌车怎么也能够进口到中国来时,回答的竟是:这是生产厂家存在的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情,他们只是负责销售。2017年1月17日,杨先生只得向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函,正式书面通知,拒收已经花费7万多元的“大修车”,要求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接函7日内另行交付无故障无维修记录新车,逾期不能交付将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有异议,请于3日内书面给予回复。

  

 

  不仅如此,2017年1月18日,杨先生还致电路虎捷豹(上海)销售公司进行投诉,反映了购买车辆前后情况,提出自己的合法要求,要求及时退换车辆,回答的是已向区域经理汇报,并于近日给予回复。但问及对方区域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对方回答是没办法告知。随着时间过去很久,杨先生左等右等,也没等到路虎捷豹(上海)销售公司任何人员的回复,没等来任何一个回复的电话,直到1月24日,在投诉一个多月后,杨先生再次致电路虎捷豹(上海)销售公司,接线的售后服务张先生给出的答复仍然和上次一样,向区域经理汇报,近日给予回复。此后却不了了之,杳无音信,无一下文。

  

 

  

 

  

 

  

 

  

 

  

 

  

 

  

 

  上海一涉外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认为,捷豹(Jaguar),又称美洲豹汽车,是全球闻名的英国汽车品牌。但路虎捷豹(上海)销售公司和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如此低劣质量的车辆并以新车销售给杨先生有违诚信原则,也有损世界品牌车的声誉;两家公司发现车辆有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没有认真对待处理,还继续隐瞒,偷偷维修,以次充好,以故障车已经上牌为由拒不退换车辆;对顾客投诉和要求不回复不反馈,置之不理,行为恶劣,这种行为实属法律定义的欺诈行为。《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 护 法》第6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根据路虎捷豹(上海)销售公司和上海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生产销售如此低劣的产品,及两公司的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存有严重的欺诈行为,杨先生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法律的规定,要求法院判令被起诉的两家公司以购车的三倍价格惩罚性赔偿给杨先生合情合理合法。(记者 田野  毕庆元 )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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