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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赁出新政 供地1000公顷建集体租赁房
江苏消费网 (2017-11-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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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11月16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意见》明确,从今年起5年内,北京将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据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启动1000公顷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要定位以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关于建立租购并举住房体系、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举措。另外,也是加快北京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区域职住平衡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北京市计划于2017年-2021年的5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务量约200公顷。

  《意见》详细规定了北京市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选址条件、申报主体、运营模式及申报程序等内容。其中包括: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原则、市场对接原则、只租不售原则、维护农民权益原则。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在社会关注的租金方面,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在租期方面,意见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单次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但如果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内的,出租机构不得拒绝。《意见》要求,集体租赁住房要合理选取建设地点。在居住设计方面,租赁住房用地按照城镇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配置必要的教育、医疗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房屋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时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为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意见》在集体租赁住房的产权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其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书。同时,权利证书还应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出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武圣俊)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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