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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消保委:定金货款未明示 四年纠纷一朝解
江苏消费网 (2024-03-02) 来源:射阳县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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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射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结一起预定橱柜的消费纠纷,化解了双方长达4年的恩怨,为消费者龚先生挽回了5600元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龚先生受某家具店邀请于2019年10月18日参加该家具店举办的促销活动,当场向店方支付6100元,计划新房装修时购买该店的橱柜,由于都是熟人,该家具店促销活动时没有向龚先生开具发票等收费凭证,双方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6100元中,100元抵1000元使用,其余6000元按实抵货款。之后,由于新房变卖,龚先生不再需要装潢,就与家具店老板进行交涉,希望能退还预付的6100元,然而,经过多次沟通,店方仅补开一份收到6100元的收据,上面注明“定金”,对退款要求,店方认为订货计划已报上一级公司,且龚先生支付的是定金,无法退还。双方就此纠纷交涉近四年,退款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2024年1月11日龚先生来到射阳县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6100元定金。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家具店经营者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的经过。商家表示预付定金时与消费者明确表示定金无法退还,并称店内还有其他家具均可以使用该笔定金支付购买。但龚先生表示,自己当初预付定金购买橱柜,是由于新房装修需要,但现在该套房产已经出售,家中不再需要添置其他家具,定金理应退还。

  调查中,调解员发现龚先生支付预付款时,不仅没有书面合同,对预定橱柜的数量、质量及价格等都没有约定,6100元只是当初估算的橱柜总货款。调解员指出,所谓定金,是基于主合同存在,只能作为主合同中权利的担保,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6100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同时,商家实际未为龚先生提供橱柜,也没有上门测量设计,收款与服务不对等。调解员也向龚先生指出,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该家具店举办的促销活动时享受了家具店的酒水服务,自愿向店方支付6100元橱柜款,店方补开定金收据也未提出异议,事后反悔也有失诚信。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协商,龚先生表示承担部分责任,商家也被说服,同意退还龚先生5600元,双方对结果都表示满意,对县消保委化解了他们长达四年的心结表示感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则规定,“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龚先生表示,如果没有县消保委的帮助,他可能无法要回这笔定金。

  射阳县消保委秘书长姜勤章表示,基于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与担当,县消保委对此纠纷受理并成功化解。作为消费者,如果遇到消费纠纷,应在规定时效内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商家要诚信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通过这起案例提醒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要明确好合同内容,谨慎考虑,理性消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董雅雯 倪建丰)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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