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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发布2015十大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16-03-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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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南京欣丽创贸易有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15年4月,接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南京欣丽创贸易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友臣肉松饼”侵犯了该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库存17箱“友臣肉松饼”,其包装上印有类似商标,生产者标注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5.4.10”。经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7箱“友臣肉松饼”均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侵犯了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肉松饼,并给予罚款。

 

  【提   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是网络交易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提醒商标专用权拥有者要加强商标的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利用,就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广大消费者网上购物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不要贪图小便宜,冒牌商品往往价格低廉,特别是假冒的知名商品与正品之间价格相差巨大,产品质量无法保证,购物之前最好事先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要主动维权,一旦不慎在网上买到冒牌商品,应及时向网络平台商、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2、江苏天美健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14年6月,江苏天美健大自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其在天猫商城上注册的名为“天美健官方旗舰店”的网店销售渤海牌鱼油口服胶丸。执法干部通过检查,发现其销售鱼油口服胶丸的页面上描述有“全网含量最高的深海鱼油”、”最具发展潜力和空间的新锐保健食品品牌企业,也是目前行业中唯一定位于原生的保健食品企业”等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有“天美健鱼油有效成分含量是某某鱼油的近3倍等的数据对比内容,以此来证明其所销售的鱼油产品的整体功效优于其他同类保健食品;有“降血压、降血脂、保视力、强记忆”、“一粒解决长期服用降压药的人群、高血脂人群、高血糖人群、视力记忆力下降人群困扰”的广告内容,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   醒】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购物的兴起,保健品销售也从线下转移到线上,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升自身品牌形象,混淆保健品的保健功能,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在互联网购买保健品时:一是要仔细查看保健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不要购买没有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与批准信息不符的保健品; 二是不要盲目轻信互联网广告和宣传,与市场价格相比明显过低的产品,要谨慎购买; 三是在互联网购买保健品时,要注意索要发票或者购物凭证,核对内容并妥善保存。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3、南京高锐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利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南京高锐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尚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自身网站上发布“高锐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和意大利COMAS(柯马斯)公司技术合作。积极推行现代化先进技术在起重机和电动葫芦上的应用,……新技术的应用让起重机控制智能化,同时提升了起重设备安全操作性能,有效降低设备运行能耗”的信息,属于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宣传用语足以使人误以为当事人生产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已经使用了意大利COMAS(柯马斯)公司的先进技术,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性能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给予罚款。

  【提   醒】该案中当事人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性能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其宣传用语足以使人误以为当事人生产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已经使用了意大利COMAS(柯马斯)公司的先进技术等内容,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时候要多加留心,涉及特殊功效的商品要向商家索看证明材料,出现消费纠纷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案例4、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以“中国驰名商标”做商业广告宣传案

  【案情介绍】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的“飞燕堂” 商标于 2011年6月2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 7月9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站以“中国驰名商标”作商业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提   醒】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工商部门提醒: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驰名商标本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现实中,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律制度,也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案例5、南京国恒制泵厂在其网站擅自冒用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和3C产品质量认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15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京国恒制泵厂在其网站宣传其通过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和3C产品质量认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手续,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给予罚款。

  【提   醒】本案中当事人就宣传其通过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和3C产品质量认证,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在网络广告宣传中应加强自律,杜绝虚假宣传。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注意甄别,切勿盲目相信商家广告。

  案例6、南京迪聪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在网络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2014年3月27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南京迪聪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在百度推广过程中使用“南京迪聪模型,专业制作南京模型,规划模型,建筑模型,房地产模型等,模型设计一流,风格独特,是模型制作第一品牌!”的表述,在自设网站上使用“迪聪模型(南京机构)拥有江苏省、安徽省最大的3600平方米模型梦工厂”、“成为江苏市场最大的模型制作的梦工厂”的表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提   醒】这是一个典型的使用顶级用语的违法广告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济社会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该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案例7、南京神童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15年11月2日,接匿名举报,南京神童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自有网站上宣称 “生产厂房2000平方米,成品仓库8000平方米”、 “公司独有的军工品质”、“占领单向透视玻璃90%以上的市场份额”、“技术傲为行业翘楚”、“无坚不摧”等。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后发现,以上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支撑,且承认部分宣传内容是虚构。当事人在其网站宣传过程中,虚构了其公司规模、实力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对虚假广告的描述,构成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虚假广告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提   醒】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往往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权益,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拥有了自己的网站,在网站上加大自己公司实力的宣传力度。部分公司在宣传时故意加入了夸大本公司员工人数、占地规模、产能产值、市场份额、获得荣誉等虚假内容,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在浏览此类公司主页时,应通过其他途径多方查证相关内容是否属实,或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

  案例8、南京粉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南京粉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企业住所变更的情况下,开设淘宝网店,经营“美康粉黛”牌化妆品销售业务。在产品宣传网页中对“美康粉黛”花容月貌汉方雪肤面膜宣传时标注了能“祛除黑头螨虫”等内容,却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分别涉嫌构成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给予罚款。

  【提   醒】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美康粉黛”牌化妆品,在产品宣传网页中对“美康粉黛”花容月貌汉方雪肤面膜宣传时标注了能“祛除黑头螨虫”等内容,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时候要多加留心,涉及特殊功效的商品要向商家索看证明材料,出现消费纠纷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案例9、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以“中国驰名商标”做商业广告宣传案

  【案情介绍】201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平台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天猫网店的广告宣传中有“驰名商标”的字样。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商品名称为“洋河52度海之蓝480ML、洋河42度海之蓝375ML、洋河52度M9梦之蓝500ML、42度双沟大曲金樽500ML、42度蓝瓷480ML、42度蓝宝石500ML”的共六款产品网页宣传中,均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提   醒】该案发布上述广告的上传时间均在2014年5月1日之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从2014年5月1日开始生效。工商部门提醒网络经营者要进行自查,检查自己的网站或网店是否存在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违法行为的延续。

  案例10、南京纽雀克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15年11月2日,接匿名举报,南京纽雀克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宣称其公司“代理世界级品牌NEUTRIK代理”,实际其并非“NEUTRIK”公司授权代理商,当事人在其网站上的宣传内容包含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   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工商部门提醒企业在利用网络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时,切不可为提高自身形象,扩大影响力,进行虚假宣传。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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