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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

南京市工商局发布2015十大广告监管典型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16-03-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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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南京标点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2015年9月,南京标点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电视台发布千妃美润黑露染发用品广告,广告中宣称为印度千妃美,经查,该产品仅配方来源于印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7万元。

  案例2、南京金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5年9月,当事人在报纸夹页中发布“九龙湖别墅”房地产项目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宣称“驾车约20分钟可抵达新街口,10分钟到南京南站,20分钟到达禄口机场,5分钟直抵地铁3号线九龙湖站,……”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2万元。

  案例3、南京华肤医院违法医疗广告案

  2014年12月,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宣称南京华肤医院含有“中药身体火花免疫法”、“黑色素细胞培植疗法”和“中西医光学排毒疗法”等诊疗方法,使用“牛皮癣”、“皮炎”和“湿疹”等疾病名称,同时,南京华肤医院还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作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的相关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万元。

  案例4、 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5年4月至5月,当事人利用户外广告发布了“世茂外滩新城日销10亿”、“精装学区房全城热映”等相关用语的广告内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广告内容含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31.5万元。

  案例5、南京侯氏风湿研究院虚假网络广告案

  2015年4月,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南京侯氏风湿研究院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风湿病协作牵头单位,国家十二五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国家公立非营利性医院” 、“被权威机构指定为中医治疗疑难病名医名院单位”、“曾获国家风湿骨病医疗成果一等奖,成就了最具权威的南京名医第一团队” 、“自建院起与国际多家医院成为合作医院”、“100年历程奠定候氏疗法医院的领军地位”。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该广告内容含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万元。

  案例6、 南京聚仕康保健食品销售中心违法食品广告案

  2015年4月1日,当事人在销售“顺势营养滴液”时,在其宣传册及宣传单页上宣称该产品“治疗过敏性鼻炎、支气管炎、肺炎、冠心病;顺势营养滴液独特的特点中所介绍的深入清除体内毒素、平衡身体新陈代谢、迅速愈合伤口及经过50年临床测试已确定约150种疾病之使用范围(包括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皮肤疾病、细菌、病毒、毒素、外伤等);创造医疗奇迹的顺势疗法中所介绍的顺势营养滴液适用人群中所包含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皮肤、细菌、病毒、毒素、外伤等作用”的宣传用语。经查实,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并不具备治疗疾病的作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宣传内容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0.68万元。

  案例7、 南京粤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5年6月,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企业介绍:“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六合区大厂中山科技园”、“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1日”、“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而实际的注册地址是南京市沿江开发区杨庄南路28幢的居民楼内,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1年11月28日,每年的营业额也没有1亿以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罚款1.5万元。

  案例8、 南京东南眼科医院违法医疗广告案

  2015年6月,当事人在报纸上发布题为 “3000度近视小伙儿慕名千里求医东南眼科飞秒激光治疗高度近视,术后视力1.0”和“相关链接 关于近视治疗,你知道吗?”的医疗广告。该则广告的表现形式涉及到疾病名称“普通近视”、“超高度近视”、“白内障”、“老花眼”;涉及到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的“飞秒激光晶状体置换合并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等用语。同时,该则广告中还配有一张患者的照片,利用患者形象照片作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3000元。

  案例9、 南京益江置业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当事人在其 “绿地国际花都” 楼盘工地围挡广告上使用了“地铁、高速全网路,20分钟畅达奥体”的广告用语。在其售楼处摆放了该楼盘的宣传彩页,上面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语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10、南京鲁佰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5年7月,当事人在一呼百应中小企业采购商城网对外宣称南京鲁佰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电子锁研制、开发,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制造网公司介绍中对外宣称南京鲁佰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十几年的开发生产经验和技术实力,在电子锁行业拥有绝对的领先地位和优秀的口碑,员工人数为51-200人,经查,当事人成立仅4年多,其员工人数实际只有27人,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网上宣传与客观实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万元。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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