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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新消法聚焦网购
江苏消费网 (2014-03-31)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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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拥有诸多优势,如省时省力、选择范围广、价格优惠等,但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直接接触或试用商品,只能通过图片、卖家信誉、网友评价来判断,因此,每次网购都是一次测试商家“人品”的机会。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三条与网购相关的法条。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将“七日无理由退货”扩展至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对于该条文,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退货条件:1、商品完好。2、在七日之内。3、不属于以下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第二、“七日”的起始日期是从收到商品之日起算,而不是在网络上确认收货之日。第三、除非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否则,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等方式的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包括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网购维权的规定:第一、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责任:网购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第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1、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承担承诺规定的责任。第三、追偿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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